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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肉蜜柚品种权纠纷余音未绝

发布时间:2020-06-30 16:59:41 阅读: 来源:头纱厂家

用树欲静而风不止来形容平和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当前态势,真是再恰当不过了。按理,随着2010年10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下达之后,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及其该研究员陆修闽等人与果农林金山之间发生的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纠纷就该烟消云散了才是。然而,今年9月21日,在平和县小溪镇厝丘村林金山家里,笔者意外地又看到了与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的两份新起诉书:—份是林金山起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以及陆修闽、卢新坤的民事起诉状;另一份则为陆修闽起诉福建平和祥红琯溪红肉蜜柚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原来,2009年6月中旬,林金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与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和陆修闽、卢新坤等共享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诉讼,曾有请求法庭同时责令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陆修闽、卢新坤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二诉求。然而,福州市中级法院在2010年5月2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只判决支持原告的第—诉求,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而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第二诉求。法官告诉林金山:他的两个诉求,一个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个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体系调整对象,不便同案处理。如林金山坚持被告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另案起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金山于是于2011年6月12日,再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和陆修闽、卢新坤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林金山要求被告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的理由主要是:由于被告剥夺了自己原本就应该共同享有的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达3年多时间,致使自己因无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培育成苗的红肉蜜柚果苗被销毁,生产经营受到极其不利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和为了维权所耗去的费用达到150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要求司法救济。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初定10月中旬开庭审理。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林金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尚未开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收到了上案被告之一陆修闽2011年7月26日递交的,起诉福建平和祥红琯溪红肉蜜柚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陆修闽在这份起诉状中认定被告未经原告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组织生产培育、销售红肉蜜柚果苗,仅2010年一年就培育、销售红肉蜜柚果苗达50万株,获利23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认定被告侵犯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得再生产培育、销售红肉蜜柚苗,并立即在法院的监督下将所生产种植的侵权品种(即红肉蜜柚苗)销毁;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407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目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此案。

陆修闽为什么要在此时此刻起诉福建平和祥红琯溪红肉蜜柚开发有限公司,笔者采访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开祥,他告诉笔者:自己是林金山的姐夫,林金山发现的那株红肉蜜柚母树,其实最初是自己种的。当时林金山柚园少,要求送给他—片琯溪蜜柚园管理经营,妻舅提出要求不好推托,就割了—片柚园给林金山管理,没想到恰恰在这片柚园里出了—株基因变异的红肉蜜柚。

林开祥分析现在陆修闽怎么突然咬上他了:应该与自己—直是林金山主张合法权益的坚定支持者有关。林金山与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和陆修闽、卢新坤打官司维权,自己从头到尾都陪着林金山出庭或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采访,而《焦点访谈》连续两次播放专题片支持林金山主张合法权益。可能正是这些举动得罪了陆修闽吧,他就告我公司侵权了。其实陆修闽错了,林金山本身就是福建平和祥红琯溪红肉蜜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法院已经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他所在的公司培育和出售红肉蜜柚苗怎么就侵犯了红肉蜜柚品种权了?陆修闽这样做,其目的应该是为了混淆视听,好为自己少赔偿林金山巨额经济损失争取一点讨价还价的主动。

林开祥说,相信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庭会公正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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